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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与官司

1999-08-25 来源:中华读书报  我有话说

“依法治国”被写入了宪法,文化人的法律意识似乎也因此强烈起来,于是便同时搞出了两桩颇具声响的诉案:《诗刊》告《太原日报》;读者赵亚虎告作家伊沙,兴讼的原由都为了挽回名誉损失。对于名誉,中国人一向是矛盾的。被旁人伤及之前,不大看重这虚妄的事物,平常即使糟蹋些也难得在意。如果感觉被外力侵犯了,才宝贝般地珍惜起来。大约是认准了一点:自己的东西无论好坏,只能由自己处置。这认识确实切合了最基本的法理,然而,称之为“文化官司”不如唤作“名誉官司”更恰当。虽然如此,终究与文章、文人有关,仍然具有引发文化思考的价值。

有意思的是,导致诉讼的都是议论类文字,而它们的作者也都是喜欢写诗之人。拜读过金汝平先生的文章“《诗刊》:你要堕落到几时”,发现正是当今诗人信守的“感性至上”的话语方式令金先生成为了被告。崇拜感性的诗人如果秉持这种态度写作杂文,成为被告当在情理之中。文艺批评类杂文与小说、诗歌在运用语言方面的本质分别在于强调理性、必须保证逻辑的圆满。杂文作者必须懂得推论,必须接受逻辑的约束。文艺批评,唯有通过讲解道理才能服人。如果不打算服人,就图发泄解气,很可能不讲理,接近了谩骂。无理的谩骂或许也是一种“战斗”,古代战将便常利用来扰乱敌手的心智。但它绝不是文艺批评,因为得不出结论。

谈到“骂”的功夫,很多人公认伊沙是位强手。读者赵亚虎便是因为感觉被伊沙“骂”得难受而愤然起诉,还特别提到了伊沙的那句名言:“不知道王小波,你是傻子。不喜欢李敖,你是弱智。不知道伊沙,你可惜了”。此话可以编入诗句,或化为小说主人公的言词,但如果作为自己正式的言论发表,就必须能够证明其间存在着因果关系。王小波仿佛大脑炎疫苗,这说法简直不堪一击,只需找出一位不知道王小波又非傻子的先生,伊沙自然失败。我是喜欢李敖的,因此丧失了起诉伊沙的原由。不过,如果伊沙的论点成立,依我对李敖的认识,他一定不再喜欢自己,因为他的存在凭空为世界制造了许多“弱智”。李敖不喜欢自己,也便成为“弱智”。而与“弱智”相提并论的又是什么呢?或许是为了体现一种态度,表明了伊沙的创作取向。不过,这种表态方式是以伤害读者尊严的方式进行的。伊沙对自己的评述,似乎可以作为机智问答的题目:不知道,就可惜;知道了,却被伤害,这是什么东西?原来是伊沙。足以难倒一休和尚,但不能证实出题的伊沙高明。在我看,效果恰好相反。

流行着一种主张:笔墨“官司”笔墨打,法庭上解决不了文艺问题。观点其实不错,但主张者往往借此抨击生诉之人多事,这便失于偏颇,正如有人借助法院的判决宣称自己是文艺论争的胜利者一样幼稚,所谓过犹不及。文艺论争的参与者,大可不必过分看重法院的判决,因为法院往往并不对论争本身的是非做出裁决。有人因为关于梨子滋味的分歧相互攻击,法院只判断争论者是否有充分理由拿对手他娘的非味觉器官说事儿,至于梨子到底是酸是甜,法官们管不着,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。当然,也不能因为牵扯了文艺问题,就剥夺人家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。类似的主张及与其针锋相对的观点,都体现着某些文人不喜欢走脑子的惯性话语方式。创作,不走脑子。批评,也不走脑子。文坛上,游动的是怎样的群体?这群体还有什么资格蔑视大众的品味?如此看来,当今大众对文坛的淡然态度倒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宽容,不跟你一般见识。疯人院里充斥着不讲理的胡言乱语,人们不会费神去听。除非打得热闹了,才可能围观。

这些官司也确实体现了文坛的“悲哀”。不为法律对文坛的“介入”,而是中国的文人竟然会因不走脑子、不讲道理地写作站到了被告席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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